协同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2020-03-12 12:00:00
宋炜
原创
2549
摘要:编者按: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燃气设施的拆除是城燃公司经常性业务,之前,城燃公司一般在获取政府相关拆迁文件情况下就会“大刀阔斧”的进行拆除事项,但是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现实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下文笔者通过自身处理问题的经历来探讨一下这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的起因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燃气公司拆除燃气设施时,住户大多数已不在原址居住,也不再使用燃气设施,这就导致燃气公司无法面对面的与住户就拆除事项以及气费结算等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或者说获得用户的拆除授权。而用户作为燃气设施产权人或供用气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这一授权又是必须的,怎么办?


这时候,燃气公司只能与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当然签订协议是在默认拆迁实施单位获得授权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房屋拆迁是个矛盾频发且冲突尖锐的领域,住户往往和拆迁实施单位成为对立的双方,这时候,燃气公司进行停气、拆除就可能卷入矛盾,成为“躺枪”者。


具体问题


1、有部分“钉子户”坚决不同意拆除,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又会以政府名义频繁催促燃气公司尽快拆除,如此燃气公司左右为难。


2、无人阻挡情况下,燃气公司进行了拆除,事后,原住户以未经其授权为由,追索燃气公司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就持续供气义务而言),而事实上,燃气公司确实未获得必须之授权。


3、气费结算问题。实际操作中,拆迁实施单位为尽快完成拆迁任务,会自行承担未结算气费。后付费方式没有问题,但是预付费方式就有麻烦。通常操作中,燃气公司会逐户抄表,将累加的未消费预存气费与欠费(长通表产生)计算“总账”,然后由拆迁实施单位与燃气公司统一结算,并同时约定“退费”与“催缴气费”由拆迁实施单位在其签订拆迁补充协议时与住户一并处理。然而,前述与拆迁实施单位的的约定实为“掩耳盗铃”之举,拆迁实施单位根本顾不上燃气结算这些事情。其后果就是事后有用户会持购气凭据以及他们掌握的用气数据,要求燃气公司退费。


应对建议


问题1、只要还有住户居住,燃气公司就不能停气。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实践经验证明,当有关政府向燃气公司施压要求强行停气、拆除时,燃气公司提供了前述法律依据后,一般就不会再被催促了。


问题2、在确定拆除安全情况下,拆除事项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燃气公司负责监护,之前的停气是在拆除确定发生情况下,维护用气安全之举。


问题3、拆除完成后,如果有住户持相关凭证前来退费,在和燃气公司抄录数据(拆迁实施单位见证)核对后,应立即给予退还,切不要再将其推诿至拆迁实施单位。理由是:燃气公司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协议对住户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一条中“第三人的原因”(这里是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没有限定为合法原因还是违法原因,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燃气公司没有履行持续供气义务,则大概率的构成违约,此时仅仅要求退费,已属非常合理之要求。这里说明一下笔者对供用气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观点,笔者认为,燃气公司无论是否与用户签订合同,只要开始供气,双方合同关系即成立。行业专属法律的规定、技术规范、政府定价、服务导则、用户档案等等,实际上已确定了供用气合同所有的必备条款,双方间已具备书面形式合同的条件,同时双方的行为也对合同关系进行了事实确认,因此形成合同关系无疑。


结语


实践中,包括前述问题在内,房屋拆迁会给燃气公司增加很多工作量及安全风险,比如拆除前的监护、集中抄表等等。但是想收益就需要付出,毕竟拆除重建的房屋又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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